《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莱芜市文物保护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 张群)12月28日,记者从市文物局了解到,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莱芜市制定并颁布了《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月1日正式公布《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条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文物的范畴。
为充分宣传《条例》内容,让《条例》深入人心,提升广大市民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意识,丰富广大市民的文化生活,莱芜市文物局将联合《莱芜日报》于2018年一月初至二月底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培训讲座、重要条款解读等系列活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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