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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

莱芜日报 2017-12-13 09: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茜 通讯员 李大伟)12月12日,记者从市编办了解到,近日,市编办、市公安局联合转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并采取督查整改等措施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有力促进了事业单位健康运行和经济社会事业的有序发展。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所刊名称,必须与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刻制印章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并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备案。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未按规定进行印章印迹备案工作的,将列入单位异常信息。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应向监督管理机关上缴单位印章,监督管理机关按规定将印章送交公安机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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