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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理疗场所,取缔!

鲁中晨刊 2017-12-12 09:08 大字

■记者 张鸿儒

【案例】

2017年4月,莱芜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对高新区鹏泉街道某“理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门口上方挂有标注“理疗”字样的牌匾,两间房屋,南侧房屋内设有按摩床2张,并在1张写字台上放着听诊器1个,针灸针16袋,标有“主治颈肩腰腿疼”、“调理专治月子病”字样的消费记录卡22张,其中12张卡标注了患者姓名及消费次数;西侧房屋设有按摩床2张、TDP治疗仪1台。经查,该“理疗中心”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提供“理疗”服务的经营人李某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于是,卫计部门经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最终做出了对李某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器械、处以3000元罚款,并取缔该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提示】

从事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只要不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宣传治疗疾病,非医疗机构也可开展,但“理疗”属于诊疗活动,从事理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条】

1.《执业医师法》第13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执业医师法》第14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执业医师法》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第3条 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5.《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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