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万元 荔浦检察院促成一起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黄干莲记者苏文娟)11日,记者从荔浦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刑事案件,积极有效化解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矛盾,不但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还促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握手言和。
上世纪60年代,叶某某的父辈居住在荔浦市大塘镇某村屯,因政府修建水库响应号召搬迁至荔浦市另一村屯,该村集体按人口分田地给叶某某一家耕种。2010年,国家修建阳鹿高速公路,叶某某父辈搬迁前所在村屯的岭地被征用,叶某某获补偿款14.8万元。同村的李某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村民认为该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叶某某则认为应归其所有,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产生矛盾。
协商未果后,经过集体商议,李某某驾驶挖机挖坏叶某某到砂糖橘果地的必经山路。后李某某驾驶挖机2次挖坏山路,致使叶某某的砂糖橘无法销售,全部烂在果树上。经鉴定,叶某某损失人民币66016元。2019年9月2日,李某某、周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该案是因水库移民征地补偿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荔浦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意识到如按照常规的程序办理案件,将六名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判处刑罚,双方的积怨将会加深,有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引发性质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打破常规办案思路,将重点放在该案矛盾的化解工作上,主动联合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调解,嫌疑人方超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该案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成功化解了村民与被害人之间长年积累的矛盾。对被害人而言,遭受的损失已得到超额赔偿,今后在当地更好地发展经营生产,与村民和谐共处;对犯罪嫌疑人而言,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之后,荔浦市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周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对李某某、周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新闻推荐
近日,笔者在忻城县城关镇尚宁村稻虾养殖产业扶贫基地看到,近千亩的稻田纵横交错,工人正忙着收获小龙虾。田边,一群人早早就等...
忻城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忻城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