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未成年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男子蓝某华两罪并罚获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现场。本报通讯员 韦林汕摄
日报消息(记者付华周)昨日下午,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柳州市审理的首例未成年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00后男子蓝某华因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据悉,现年19岁的蓝某华是来宾市忻城县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蓝某华与韦某伟、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均已判刑)及韦某磊、罗某海(另案处理)等人经常以喝酒娱乐等名义纠集,逐渐形成了以韦某伟、韦某磊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被告人蓝某华及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上述人员采取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以暴力、围堵的方式妨害公务,在本市城中区中山西路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还查明,蓝某华从小跟随父母,在父母身边长大,但其母平时忙于生计,其父则系吸毒贩毒人员,无暇照顾管教蓝某华。蓝某华从小好玩,作风懒惰散漫,不爱读书学习,在柳州市某技校读中专一年之后便辍学,尚未成年就经常和社会青年出入各种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性场所,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法制观念淡薄,自控力差,受到社会上不良文化的影响,最终做出错误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蓝某华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蓝某华明知韦某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加入其中并客观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蓝某华两罪并罚,判处其2年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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