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首例涉恶上诉案件在忻城开庭审理

来宾日报 2019-04-24 10:18 大字

来宾网-来宾日报忻城讯4月1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忻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叶某某、覃某某、叶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来宾市开庭审理的首例涉恶上诉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洪波担任该案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荐出庭履行职务。

据忻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叶某某、覃某某、叶某华利用屯干部身份,多次纠集在一起,组织村民在一定区域内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擅自组织村民故意毁坏国有欧洞林场种植在加友山上的树苗,组织村民强拿硬要属于他人合法承包的门楼山上价值2.6万元的松树松油,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3.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叶某某、覃某某、叶某华不服,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在二审庭审中,审判法官运用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并在法庭辩论阶段组织检辩双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依法保障上诉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最后,由于检辩双方均当庭递交新证据,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定期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多名涉案村屯的村民参与旁听,忻城县司法局派人员旁听,达到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蓝德龙 洪玉婷 吴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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