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布新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北之江流域河岸禁止种植速生桉
北之江上游忻城县安东乡境内河段。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文/图)1月23日,针对今年1月1日来宾市正式实施的《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市农业局公布了《来宾市农业局新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对于在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耕地内擅自全垦整地的,将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明确在北之江流域河岸不得种植速生桉。
记者了解到,市农业局此次公布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在北之江流域河岸种植速生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度裁量。根据《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以上地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落石危险区及危岩区取土、挖砂、采石;(二)进行严重影响生态的地质矿产勘查、采矿;(三)炼山、擅自全垦整地;(四)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以及其他不利于涵养水源的林木。
此外,在北之江流域河岸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不仅被禁止,还将被农业行政部门处罚。在北之江流域保护区内个人擅自全垦整地面积3亩以下,单位擅自全垦整地面积5亩以下,即达到轻微的违法程度,将被处以5~6元和10~20元每平方米的行政处罚;个人擅自全垦整地面积10亩以上,单位擅自全垦整地面积20亩以上的,即达到严重程度违法,处罚标准相应提高到每平方米8~10元和40~50元的最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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