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通报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母亲不让儿子上学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南国今报 2021-03-23 14:11 大字

今报记者黄乒宾

3月2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西法院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首次将残疾人纳入婚姻家庭保护范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各级法院重视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特殊群体保护规定的落实,以法律形式彰显对特殊群体的更多关爱保护。其中,在反家暴方面,至2020年底,广西法院共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52件,全区14个设区市共设立反家暴庇护或探视中心59个。以未成年人防性侵为题材的微电影《叶子的秘密》,经自治区高院选送,入选“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微电影展播”。

案例

1

8岁男孩遭禁锢不能上学,其母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2010年3月2日,桂林市秀峰区的未婚女子曹某广生下一个男婴豆豆(化名),外人都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曹某广独自抚养豆豆,既不让豆豆出门,也不允许任何人探视,甚至连自己的父母来看豆豆,也被拒之门外,理由是豆豆身体不好,且智力水平低于同龄小孩。

转眼,豆豆8岁了,早已到了上学的年龄,豆豆的外公和外婆心急如焚。2018年3月6日,豆豆的外婆向街道、社区反映了这一情况,尔后,桂林市秀峰区政府、街道、社区的多名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找到曹某广做思想工作,要求其送豆豆上学接受教育,均遭拒绝。邻居们表示,从未看见过豆豆。同年8月28日,桂林市秀峰区教育局向曹某广送达了义务教育入学告知书,要求其让豆豆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但曹某广仍未送豆豆报名上学。豆豆的外公曹某文虽然年事已高,但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愿意尽力抚养和照顾豆豆。

2019年7月,桂林市秀峰区民政局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撤销曹某广对豆豆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豆豆的外公曹某文为豆豆监护人的申请书。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被申请人曹某广对未成年人豆豆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曹某文为未成年人豆豆的监护人。

案例

2

女孩遇“豺狼继父”,多部门帮扶助其成长

2006年出生的小丽(化名),从小跟随母亲黄某和继父温某生活。从她10岁开始,温某就多次猥亵她。她12岁后,继父多次强奸她。2019年3月,温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温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温某被判刑入狱后,小丽的母亲黄某面临还房贷、独自抚养三个孩子和两个老人的经济压力,生活不堪重负。法院联合司法社工对黄某进行了跟踪帮扶,并为小丽提供了16次心理疏导服务。小丽逐渐从过往的阴霾中走出,把精力集中在学习上,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了全班前三名、全校第八名的好成绩。

案例

3

被父亲多次暴打,少女不敢回家报警求助

2003年11月,女婴小宇(化名)出生于象州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小宇的父亲陈某宁是个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男人。小宇的母亲经常遭受家暴,她不堪忍受离家出走,后于2010年7月因病去世。小宇从小跟着父亲生活,经常被父亲暴打,她无奈数次向居住地所在的柳州市柳南区红阳社区求助。2019年2月,小宇在街上再次遭到陈某宁责骂,她怕回家后又被暴打,在街头徘徊了很久后报警求助。柳石派出所将小宇送到柳州市救助站庇护居住。

小宇的舅舅梁某才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陈某宁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作为小宇的监护人。红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变更监护权同意书》,亦予同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宁对小宇的多次打骂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宇的身心健康,依法判决撤销陈某宁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宇的舅舅梁某才为其监护人。

案例

4

老人摔伤谁之责?

超市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7年9月29日,上了年纪的廖女士乘坐轮椅,与老伴、女儿一同到梧州市长洲区一家超市内购物。老伴推着轮椅搭乘超市从三楼通向二楼的自动扶梯,在从平地走向移动的扶梯时,他站立不稳,连同轮椅上的廖女士一起摔倒,旁边的顾客赶紧帮忙按停扶梯。事故发生后,廖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据悉,超市位于某公司商场二、三楼,超市收银台设置在二楼出口,事发的自动扶梯是超市内三楼通向二楼的唯一通道。事发时自动扶梯进出口处设有安全标志,左下角的图像意思为“勿推婴儿车”,文字标识为“勿靠侧板”。事发后,超市将该图像的文字标识更改为“请勿推车乘梯”。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搭乘自动扶梯的人员,该公司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没有禁止年老或乘坐轮椅的人员进入超市购物,也没有配备适当人员在自动扶梯出入口作安全提示、引导。因此,该公司作为超市的管理人,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廖女士的老伴站立不稳连同廖女士一同摔倒,也存在一定过错。超市所属公司应对廖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廖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一、该公司应向廖女士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17277.2元;二、驳回廖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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