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捅刺,驾车冲撞,造成7死11伤柳州中院开审“8·20”重大案件杀人狂徒黄日朝一审判处死刑
昨日上午,黄日朝一案庭审现场。今报记者卿要林 摄
今报记者钟华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月7日下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天的审理,对在文昌大桥上驾车冲撞电动车,持刀捅刺连续杀人的男子黄日朝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黄日朝所犯三项罪名全部成立。
当日的庭审由柳州中院院长文秋德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宁等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了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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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怀恨在心引发疯狂杀人
54岁的黄日朝,是来宾市象州县寺村镇大井村人,案发前租住在柳州市广雅路。2016年,黄日朝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多年前,他还因为赌博被处罚过。
案中死者赵某,与黄日朝曾是男女朋友,两人同居多年。2018年3月,经社区居委会调解后协议分手,按照协议约定,黄日朝还收下了赵某支付的3万元作为补偿款。此后,黄日朝仍继续纠缠赵某,想与她重修旧好,曾遭到赵家亲属的严词警告。
感觉与赵某复合无望后,黄日朝心中怀恨,决意杀害赵某及其家人。黄日朝通过跟踪,确定了赵某在柳州市天山路南一巷铸造厂宿舍的租住处,并提前一天踩点,确认赵某和女儿在家。
8月20日上午7时许,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所租丰田越野车来到赵某及其女儿李某住处楼下。7时30分许,他就在楼道中等待,等到7时40分李某要外出上班打开家门,黄日朝趁机闯入屋内,将赵某和李某杀害,并使用残忍手段侮辱、故意毁坏两具尸体。
作案后,黄日朝将刀尖已断的凶器留在了现场,并翻开桌面的笔记本,写下了几句表明作案动机的泄愤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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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连杀10人包括亲生子女
8月20日上午8时许,黄日朝离开赵某母女的租住处,驾车来到太平西街购买尖刀继续作案。当日上午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来到鹿寨县赵某母亲邓某住处。为了便于逃跑,他没有让车子熄火,随后强行闯入屋内,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何某杀害,并毁坏两具尸体面部。
此后,黄日朝又驾车返回柳州市区,准备继续实施他的杀人计划。庭审中,公诉人讯问黄日朝,为何要制订来回奔波的杀人计划,不就近作案。黄日朝表示,在他的计划中,总共要杀10个人,杀人的先后顺序是按照他对目标人物的憎恨程度来确定的。
黄日朝杀人计划中的目标,除了赵某及其亲属外,还有一名“算命先生”,甚至包括他的三个子女。黄日朝说,赵某非常信任这名“算命先生”,总是接受他的建议。“算命先生”曾说过赵某跟黄日朝在一起很合适,现在两人分手了,黄日朝怀疑“算命先生”一定跟赵某说了什么拆散他们的话,于是把这名“算命先生”也作为了行凶的目标。
按照黄日朝的计划,他在柳州杀完前7个人后,要驾车到广东杀害他的3个子女,理由是3个子女现在都不肯帮他。在法庭上,黄日朝也承认,3个孩子还很小的时候他就离家了,几乎没有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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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上连撞多车捅刺路过骑手
8月20日上午11时许,黄日朝携刀驾车回到柳州市区,自东向西经过文昌大桥,欲赶往另一地点继续实施他的杀人计划。因为桥面上的车辆比较多,黄日朝行驶受阻后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直至其驾驶的车辆被电动车卡住无法行驶。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经鉴定,黄日朝当时驾驶的丰田汉兰达汽车制动、转向、行驶等系统均正常。车载电脑记录的数据显示,黄日朝在文昌大桥上驾车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的过程中,最快车速达到过112公里/小时,而且他自始至终没有踩过刹车。
所驾车辆被翻倒在地的电动车卡住后,黄日朝下车,持刀朝现场群众捅刺,致使3人死亡、11人受伤。经鉴定,伤者中重伤4人、轻伤6人、轻微伤1人。有一名女死者是在医院中抢救近一个月后,于9月18日不治身亡的。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证据显示,过往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黄日朝持刀横过桥面捅刺过往群众的经过。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黄日朝在车流中从文昌大桥的北侧走到南侧后,持刀连续捅刺了一名身穿蓝色T恤的摩托车手和一名驾驶电动车的美团骑手。此后,黄日朝步行至文昌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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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死刑认罪服从判决
由于黄日朝被控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案情,涉及到被害人的隐私,法院对这一部分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只对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
黄日朝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黄日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对当日文昌大桥上的遇难者、伤者以及他们的家属表示歉意。他说:“我愿意认罪服法,我对不起他们,对不起社会。”他还提出,如果对他判处死刑,他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
经过近4个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庭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法庭于当日下午4时30分恢复开庭后,当庭予以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日朝因感情纠纷,为泄愤而报复杀害被害人赵某、李某、邓某、何某并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黄日朝在公共场所驾车连续冲撞行驶中的电动车,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3人死亡,11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日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日朝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黄日朝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日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两名被害人的亲属所主张的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判决黄日朝赔偿共计7.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黄日朝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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