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 强险理赔后被追偿

贵港日报 2020-08-09 10:31 大字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般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那么在驾驶人违法驾驶,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付责任如何呢?

2019年9月6日18时54分,陆某驾驶自有的多功能拖拉机沿209国道从武宣驶往覃塘途中,与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会车时,陆某为绕开其行车道中间的凹坑,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在行驶过程中拖拉机车头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陆某的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黄某亲属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黄某亲属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今年5月,保险公司以陆某无证驾驶承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向陆某行使追偿权为由,诉至覃塘区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方的1100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确定陆某应该对受害者近亲属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10000元。陆某持的是C1类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应持有农机监理部门颁发的E类驾驶证,陆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向陆某追偿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受害方的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遂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请。

因醉酒、无证驾驶等违法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负有赔偿责任,不过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在违法驾驶的情况下,因为驾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了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是为了让造成事故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从法律层面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有利于驾驶人谨慎驾驶,保障交通安全。(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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