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一村民状告县市两级政府 近日,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该村民胜诉
南国早报记者王小丁通讯员周雯佳
一片数百亩的林地,两个村委均主张权属,且分别承包给两个不同的个体。发生在武宣县东乡镇的这一林地纠纷,当事人谭先生因不服武宣、来宾两级政府行政决定及来宾市中级法院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下达,谭先生胜诉。
争议:合同“打架”,对簿公堂
据了解,谭先生与刘先生的争议地,位于武宣县东乡镇原禄道大队林场内的老鼠尾岭带,面积为502亩。谭先生自1985年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50年,自称一直经营管理该片林地。而另一方当事人刘先生,自2001年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40年,亦主张管理至今。
2018年,武宣县东乡镇风沿村村民谭先生因主张上述林木所有权问题,与刘先生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刘于2018年5月28日向武宣县东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确认林木所有权申请。2019年2月28日,武宣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认为纠纷中主张的林木所有权为刘先生所有,而林地归属权尚未明确。
谭先生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维持武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后,谭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武宣县、来宾市两级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结果败诉。谭再上诉至广西区高级法院。
高院:撤销原权属,重新确权
此次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武宣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将民事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谭与刘对争议林木的权利来源分别提供了相应的承包合同,双方所主张的所有权范围以及争议地范围存在大面积重叠。认为武宣县人民政府在未查清禄道村民委和风沿村民委谁有权发包争议地的事实下,对争议林木作出的权属处理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日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谭先生上诉理由,判令撤销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武宣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撤销来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同时要求武宣县政府对纠纷林地权属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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