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2斤2,挨“掏”6500元
非法电得渔获物。 当事人指认现场。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李冠才 通讯员 张祖柳 文/图)“如果早知道会这样,拿这些钱去买鱼够我吃一年了。”7月31日,在武宣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办公室,覃某业悔恨地说道。因电鱼1.1公斤,覃某业等3人分别被处以2000~2500元的罚款。
据悉,7月10日12时,武宣县覃某业等3人到武宣县黄茆镇周眷村委长河新桥河段电鱼,被武宣县公安局黄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即勒令覃某业等人停止作业,并将覃某财和覃某及涉案物品带回黄茆派出所,覃某业借口解手逃离现场。当天13时,黄茆派出所向县渔政部门报案。13时46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赶赴黄茆派出所处置,依法检查和勘验当事人的捕捞设备。由于覃某业逃离现场后不配合调查,经渔政执法人员、派出所干警和村委干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覃某业于7月18日下午到武宣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办公室接受调查。
经调查,覃某业等3人对电鱼违法行为供认不讳。7月31日,武宣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涉案工具和渔获物,并对覃某财和覃某各罚款2000元,对覃某业罚款2500元。目前,三人均已悉数缴纳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政执法人员提醒,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禁渔期内电鱼要负刑事责任,非禁渔期电鱼也要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共同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积极监督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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