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外省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来宾案宣判 多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
今报记者彭宁莉
2016年以来,来宾、钦州、贺州等地连续发生不法人员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恶性案件,7000多吨废油渣和15000多吨废硫酸被非法倾倒至广西,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三个基层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分别对六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34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
案件1
跨省倾倒废油6600多吨
基本案情:自2016年开始,广东的刘尾、黄阿添、黄应顺、柯金水和来宾的韦世榜,先后将其公司生产后或存放的废油交给广东省茂名市的刘土义处理。之后,刘土义与韦世榜共同联系韦苏文、梁全邦、韦武模等人,将6651.48吨废油从广东运至来宾市境内的武宣县、兴宾区、象州县等多处山岭随意堆放、挖坑倾倒并掩埋,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经检测和鉴定,各堆放点的废油均属危险废物,导致共需处置污染废物共计10702.95吨(含受污染土壤),经济损失3217.05万元。
判决结果:来宾市武宣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刘尾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堆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关人员两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案件2
非法填埋废油890余吨
基本案情:2016年7月,柯金水(另案处理)与韦世榜(另案处理)堆放在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某炼油厂的废油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韦、柯二人遂商量就地填埋。之后,韦世榜叫来自己的儿子韦苏仪,用钩机在寺山镇陆正村芝麻岭挖了占地一亩多的两个大坑,将上述废油填埋。经检测鉴定,被填埋的废油为890.3吨,均检出有害物质,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导致当地政府需处置污染废物3464.13吨(含受污染土壤),支付处置费用共计1115.7992万元。
判决结果:来宾市武宣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韦苏仪伙同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韦苏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3
跨省倾倒酸性废弃物近30吨
基本案情:2016年3月,关伟平、冯耀明在广东省东莞市合伙经营“鸿海润滑油经营部”,专门从事再生润滑油加工。2017年2月11日,两人将加工生产的酸性废弃物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刘土义(另案处理)处置。当日,刘土义雇请车辆并通过韦苏文(另案处理),将29.63吨酸性废弃物运到来宾市象州县石龙镇中塘村,倾倒在村民余洪文(另案处理)的自留地内。经鉴定,倾倒的酸性废弃物检出有害物质,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判决结果:来宾市武宣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关伟平、冯耀明明知他人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仍将自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给他人处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关伟平和冯耀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件4
非法倾倒废油约80吨
基本案情:2017年1月,韦世榜(另案处理)通过韦文林联系肖正隆、肖任龙,将248桶约40吨的废油倾倒在象州县石龙镇马列村一天然坑内。2017年春节,韦世榜委托韦文林继续寻找地方填埋废油。韦文林与张东来、余洪文商量决定,将204桶约40吨废油填埋在余洪文自留地内。经鉴定,上述两地倾倒的废弃物均检出有害物质,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当地政府已垫资做无害化处理。
判决结果:来宾市武宣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韦文林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韦文林、张东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两万元不等;判处余洪文等3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5
1100吨废硫酸泄漏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杜森与他人在钦州市钦州港成立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天锰公司)。杜森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仍与防城港吉泰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吉泰公司)经理覃庆海协商,并经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安才同意,签订了3万吨的废硫酸销售合同。之后,覃庆海为完成合同,与龙耀勤签订购买废硫酸合同,龙耀勤又找到熊祖辉、杨帆等人。从2016年6月起,上述人员分别从广东东莞、珠海等地运输废硫酸15008.89吨到天锰公司,储存在该公司私自建造的储存罐中。2017年5月12日,储存罐倒塌破裂。经鉴定,有1100吨废硫酸泄漏。涉案废硫酸均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7035.05万元。
判决结果: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杜森明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覃庆海、徐安才明知杜森无危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龙耀勤、杨帆、熊祖辉明知杜森、覃庆海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杜森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案件6
非法倾倒废物致地下水严重污染
基本案情:2016年6月,招文豪和他人成立了一家防水材料加工厂,购买了800多吨油渣用于加工防水材料,因污染环境被责令作无害化处理。因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费用过高,2017年5月,招文豪委托龚焰财处理,龚焰财则找到姚金华、沈春海、李金阳处理,危险废物被从广东德庆县运到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掩埋。简秀坤明知是危险废物,仍同意姚金华等人将70吨危险废物掩埋在信都镇联盟村的一山场内。同年6月,姚金华联系林杰豪,林杰豪又联系林恒农等人,将40多吨危险废物倾倒在信都镇址洞村一山场内。经鉴定,联盟、址洞倾倒点的固体废物均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两个倾倒点存在危险废物399.916吨、污染土壤457.30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2.3578万元,由于地下水等受到较严重污染,需要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
判决结果: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招文豪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招文豪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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