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新变化:申请人须与单位签半年以上合同
晚刊讯(记者 曹汐)近日,记者从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新修订《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细则》,取消了对公租房申请对象“财产不作核定,收入不受限制”的做法,改为“家庭人均收入可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但不能高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2倍”,进一步明确公租房保障范围,规范准入标准,造福百姓。
针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租房的门槛相对上调,将原来的“已与市主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实际确立劳动关系”修改为“已与市主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关于租赁补贴,新版《细则》作出如下规定:已纳入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且尚未得到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按规定在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由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通知保障对象配合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若经过2次通知,保障对象仍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则视为保障对象自愿放弃保障(配租)资格,兴宾区住建局保障办可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以前申请租赁补贴要等轮候,前面的人如果不签订协议,后面的人就要一直等。”市民吴先生告诉记者,修改《细则》之后,等待时间缩短,对他这样的住房困难人员是好消息。
记者了解到,目前来宾城区有公共租赁住房近万套。此次修订《细则》,是为了顺应近年来来宾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一步明确公租房保障范围,规范准入标准,促进来宾市城镇化建设发展;规范公租房受理、审核、配租及运营管理工作职责,更好地指导城区公租房运营管理。
温馨提示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于政府,并非个人永久性住房,请广大市民在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官方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提交材料申请,切勿轻信他人帮“托关系”“走后门”等谣言、广告。公租房主管部门会定期(一般2-3年)开展资格复核工作,若居住过程中家庭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并超出保障标准,需配合管理部门退出公租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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