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场监管部门给使用燃气的居民“撑腰” 450元新表费 用户不需承担

南国今报 2020-03-31 13:43 大字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来宾市民家里的燃气表使用到一定年限坏掉后,更换新表时,是否都要交450元的“新表费”?近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硬核”表示,这笔费用由中燃公司承担。

近日,网民反映,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公布的2019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中提到,市民更换家里的燃气表,被中燃公司收取450元“新表费”,是属于中燃公司擅自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一种行为。由于涉及全城数万用户的利益,这笔费用今后是否还要交?

该问题引起很多市民的关注,因为一直以来,来宾市民家里的燃气表使用到一定年限坏掉后,都需要中燃公司来更换,而且更换时都被要求交“新表费”。

记者了解到,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这起案例发生在2019年3月11日,谢某向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家中的燃气表坏了,中燃公司上门换新表时,要求他交450元买新表安装。谢某认为这收费不合理。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来宾中燃公司免费为谢某更换新的燃气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殡葬、证券、保险、银行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不得由消费者负担。

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燃气表是燃气公司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应当由燃气公司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不可作为增加收费的项目。因此,中燃公司不得擅自加重消费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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