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区首例非法电鱼案开庭审理
12月6日上午,兴宾区首例非法电鱼案在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张某、覃某等五人因禁渔期间在红水河河段实施电鱼行为,被“电上”法庭。
法庭查明,2017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曾某、张某、覃某等五人分别在红水河来宾城区河段四桥北面一侧桥底、红水河兴宾区老城厢码头上游800米板滩附近,及红水河边的纸浆厂排污口一带使用电鱼机、铁船实施电鱼。
公诉人认为,2017年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把红水河纳入禁渔范围。2018年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发布通告,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被告人曾某、张某、覃某等五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破坏的渔业资源尚未修复,曾某、张某、覃某等五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表示认罪悔过,同时愿意承担破坏渔业资源的民事责任。经过一系列法庭程序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这是兴宾区首例电鱼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对非法捕捞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对渔业资源保护也有积极意义。(覃方丽 韦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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