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一男子买蛤蚧发微信炫耀被举报”后续 二审认定系野生动物制品改判轻刑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今年7月16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陆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相关报道见本报7月18日10版)。来宾男子陆某购买10只蛤蚧死体带回家泡酒,拍照片发到微信群里进行炫耀一事引人关注。事后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陆某不服上诉。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认定10只蛤蚧死体是制品,改判陆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兴宾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11月份,陆某在柳州市柳石路段中药市场路边,购买了10只晒干的蛤蚧死体,每只30元,共花300元。他把这些蛤蚧带回来宾的家里。2019年2月17日,陆某见买回的蛤蚧要发霉了,于是放在自家阳台晒,想晒干后用来泡酒喝。一时兴起的陆某对晒着的10只蛤蚧拍照,并上传到一个微信群里炫耀。有网友觉得陆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于是打电话向110举报。次日,森林公安上门查处,并扣押了这10只蛤蚧死体。
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陆某不服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购买的不是蛤蚧活体,是制品,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宾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陆某购买的10只蛤蚧,是经过加工晒干的产品,应认定为制品,原判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查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应予以纠正。本案10只蛤蚧制品未经价格鉴定,不能确定其真实价值,只能根据陆某供述实际购买价格来认定,共计300元。根据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而本案中,陆某收购的10只蛤蚧制品,未达到情节严重。原判量刑畸重,应予以纠正。
为此,二审改判陆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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