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无证、证伪造证件 罚款8500元 行政拘留20日

来宾日报 2019-10-25 08:40 大字

晚刊讯(记者 唐毓钦 通讯员 覃建华)昨日上午10时,家住兴宾区迁江镇的周某,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三大队接受处罚。周某因在10月13日无证驾驶大货车、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及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共计被处罚款8500元,并处行政拘留20日。周某于昨日下午7时被民警押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10月13日凌晨,该大队民警在市区中南路、东南一路开展错时整治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在整治过程中,一辆大货车驾驶员行迹异常,疑有饮酒违法行为。经查,该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营运车违法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该男子自称“朱某”,兴宾区迁江镇人,并向民警出示驾驶证,民警依法开具强制凭证,暂扣“朱某”驾驶证和大货车。次日,民警核查证件时,发现该驾驶证存在异常,公安部门防伪标识不标准,且证件字体明显存在造假。经相关部门鉴定,该证件属于伪造。

民警立即联系“朱某”核实证件情况,“朱某”这才向民警承认伪造驾驶证的事实。实际上,“朱某”名为周某,因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跟货车押运时学会驾驶货车,为了省钱,周某动起歪脑筋。2018年年底,周某在网上购买相貌与其相近的驾驶证,在半年时间里周某多次使用伪造的证件驾驶大货车。10月12日23时,周某在来宾市区三桥路段发现有交警夜查,便靠边停下,躲避交警的检查。10月13日零时,周某驾驶货车往中南路方向行驶,被交警查获。

周某无证驾驶大货车、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及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民警对周某处罚款8500元,并处行政拘留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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