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来宾日报 2019-10-11 08:41 大字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的第四条第一款“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第四款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现公告以下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公告牌证作废,机动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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