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发改局长敢收钱 五年受贿227万,领刑6年半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兴宾区发改局原局长韦志一涉嫌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韦志一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对被认定为赃款的2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法院判决,身为发改局长的韦志一在帮助解决征地拆迁纠纷时,也要收取好处费。
今年54岁的韦志一是来宾市兴宾区人。在来宾市成立前,他曾经担任过乡镇领导。在来宾市成立后,他先后担任来宾镇镇长、河西街道党工委书记,2011年5月起任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韦志一在担任兴宾区发改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决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好处费。法院还查明,身为发改局长的韦志一在解决征地拆迁纠纷时,也敢收取好处费。前后收取的好处费共计227万元。2018年8月17日,韦志一发现纪检监察机关查得严,担心自己的事情败露,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志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志一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其受贿227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韦志一到案后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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