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医院一科长受贿案审理 被判二缓三,并罚15万元
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近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对市人民医院总务科原副科长、基建科原科长罗云峰受贿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罗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罗云峰在担任市人民医院总务科副科长、基建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为他人提供帮助,以此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万元。2018年4月13日,罗云峰主动到市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违纪违法事实,并主动交付涉嫌受贿赃款共计55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云峰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云峰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以此为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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