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3.5万元 “老党”获刑六个月
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一名向来受人敬重的“老党”,却在帮助危房改造户申请国家补助金时收受好处费,中饱私囊。事情败露后,他两次外逃,最终仍逃不出法律大网。7月8日,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兴宾区良塘镇北合村原党总支部书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时任北合村党总支部书记的黄某,在办理当年度危房改造补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户主好处费。韦某、覃某等12户人在申请并获得危房改造补助之后,给予黄某好处费共计35000元。
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兴宾区纪委转来的黄某涉嫌受贿案,于同月14日立案侦查。侦查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黄某在立案前已外逃。经网络追逃,2016年6月16日,黄某在来宾北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黄某再次逃跑,经网络追逃,于今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市区某煤炭公司附近抓获。
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家属将受贿所得的35000元转至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账户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此为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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