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何去何从 法院真情调解暖人心

来宾日报 2018-05-17 11:05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虽然爸爸妈妈离婚了,但等你长大成年后,你愿意赡养他们吗?”“我愿意!”5月14日,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陪同申请执行人覃某去往前夫吴某家中看望孩子时,女儿小花(化名)诚恳地回答了执行干警的问题。

据介绍,吴某与覃某育有一儿一女,2017年4月,覃某以与吴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女儿小花随其生活,儿子小童随吴某生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经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双方都同意离婚,便作出同意离婚的判决。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离婚后男女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对小花的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遂判令小花由覃某抚养,小童由被告吴某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为止。

然而,判决生效后,吴某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某说:“我并不是不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我是担心女儿跟着她(覃某)生活,孩子不能健康成长。”据吴某陈述,覃某将女儿托付给情人的母亲——一位70多岁的老人照顾,自己和情人前往广东打工。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考虑,他便想将女儿带回。为证明所述属实以及覃某不适合抚养小花,吴某向法院提交了村民联名状和派出所协助查找小花的证明材料等,并表示自己坚决要求抚养小花的强硬态度。

相较于执行标的为“物”的案件,执行标的为“人”的案件涉及到更多的情感因素和身份因素,使得该案件需慎用拘留措施等强制执行手段,以免进一步激化各方当事人及其亲友之间的矛盾,引发其他更大的纠纷,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于是,执行法官曾多次上门询问小花的想法,并进行了多方调查、走访,积极寻找最为合适的执行方案。

“我喜欢现在的家,喜欢我的弟弟,虽然有时候他很调皮。”10岁的小花告诉执行干警,覃某确实不与其住在一起,而且她也不知道母亲住在哪里,只是偶尔前来看望她。当问及小花愿意跟父母双方哪一方生活时,小花表示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她说与爸爸生活很快乐,还可以和弟弟、小伙伴一起玩耍,但自己又会非常思念妈妈。在谈话的最后,小花向执行干警表示自己希望能在爸爸身边读书生活,但是放寒、暑假时希望可以和妈妈在一起。

鉴于此,执行法官便组织吴某和覃某进行调解,从抚养条件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方面向双方作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并向他们转达了小花想和父亲、弟弟一起生活的想法。

“既然女儿愿意留在这里生活和学习,我同意她的意见。”经过调解,覃某同意小花和吴某生活,双方关系得到缓和,并最终达成协议。

5月14日,应覃某要求,执行局干警陪同其前去看望两个孩子,便出现文中开头的对话。至此,该案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蓝秋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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