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钱为名挪用公款被问责

来宾日报 2018-05-14 10:58 大字


案情

2013年10月9日,兴宾区木材公司经理梁声波以办事为由向本公司财务人员借公款500元。后来,梁声波一直未把借款归还公司。问题被发现后,梁声波于2017年12月13日才归还全部借款,其借款时间长达4年2个月。另外,2012年6月15日,梁声波签字授意兴宾区木材公司财务人员从本单位资金中借出2万元现金给韦某使用,而后韦某都以生活困难为由一直未归还借款。问题被发现后,2017年12月13日,经梁声波再次催促,韦某才归还了全部借款,借款时间长达5年6个月。

处分依据

梁声波身为共产党员、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召开公司领导成员和干部职工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借出单位资金供本人和他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旧版)第一百一十六第一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8年3月26日,经兴宾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决定,决定给予梁声波党内警告处分。

警示

有些党员干部想用“借”的方式掩人耳目,逃避处罚,这种心怀侥幸的想法,事实证明是痴心妄想的。由于心怀侥幸而铤而走险,会不断摧毁思想的防线,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韦万佳 范治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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