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扣留事故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来宾日报 2018-05-08 10:42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唐毓钦 通讯员 李晨)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从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和公开透明四个方面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便民利民 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据了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案停车场位于之江路西C路与西2路交叉路口,占地90亩,由市交警支队警保科直接管理。此前,来宾市警方没有直接管理、专供停放交通涉案车辆的停车场,交通涉案车辆均停放在租赁的社会停车场,便出现有些停车场人员乱收费情况。去年,来宾市交警部门开始建设专门的涉案车辆停车场,对交通执法涉案车辆实行统一存放、统一管理,此后,这种乱收费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公平效率 强调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新规”在健全完善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上有两处调整:一是推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快速处理,将原“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协商一致后再撤离现场”调整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增加对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在线确定责任的规定;二是简化伤人事故处理程序,对于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在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快速处理,以减少处理环节、提高处理效率。

目前,来宾市6个设县市区全部设有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并已全部启动快处快赔工作。早在2015年,来宾市城区就已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城区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设在桂中大道延长线(来宾高中正对面)。

严格规范 扩大事故复核范围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范围

事故复核的范围扩大,简易程序事故和事故证明也纳入复核范围。在原规定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而“新规”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新规”对复核受理方式也进行了改进,原规定是复核申请人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在这一基础上又增加复核申请人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

重新完善具体定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原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新规”在这基础上增加潜逃藏匿的行为,扩大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范围,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和潜逃藏匿三种情形。“新规”还严密细化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公开透明 内部和外部监督更完善

“新规”通过进一步提高办案信息水平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要求处理事故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5月1日正式启用,把现有事故处理系统改造为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系统,以实现事故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行和监督。通过使用全国的事故执法办案系统,真正建立事故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审批、网上文书制作、网上监督考核等全流程、一体化的办案管理体系。

在完善外部监督上,“新规”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借鉴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做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并明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另外,原规定死亡事故要在作出认定前公开取得的证据,“新规”在保留这一点的基础上,要求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也要公开证据,确保事故处理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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