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祖烟花伤人 工商调解三方叫好

来宾日报 2018-04-10 10:10 大字


晚刊兴宾讯清明期间,祭祖、扫墓活动集中,来宾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进入高峰期,极易产生各类安全隐患。4月8日,兴宾区工商质监局迁江所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清明祭祖燃放烟花伤及人身的消费投诉。

4月4日,石陵镇的何某在镇上某超市购买了15个36发的“怪叫响当当烟花”用来清明祭祖时燃放。在燃放过程中,其中一个礼花炮伤到了何某手脚皮肤,且使其面部变黑。随后,何某自行与超市协商,商家也赔偿了几百元。4月7日下午,何某认为自己仍需要打针消炎,且面部破相不是几百元就能弥补的,于是找到工商质监部门请求帮助维权。

兴宾区工商质监局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后,组织消费者、销售者及批发商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三方当事人就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何某认为烟花在燃放时发生爆炸,属于商品质量问题,且烟花爆炸使其身体受伤并影响工作和生活,故提出医疗、误工等赔偿要求,要求赔偿3~50000元;超市和批发商则认为何某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按照烟花外包装上的燃放说明远离正在燃放的烟花,自身负有一定责任,只同意赔偿1~2000元。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向三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此次烟花燃放伤人一事中的各方责任,认真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开导。经多次调解,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销售商、批发商共同赔偿何某医疗、误工等费用5000元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达成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作为消费者应当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索取相关凭证,燃放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保护自身安全。(肖景瀚 刘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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