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禁用油” 加油站老板索赔 中石化来宾分公司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南国今报 2018-03-16 18:28 大字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来宾市一家民营加油站的老板李先生从中石化来宾分公司,购进7吨“0#车用普通柴油”回来销售,没有想到却被工商部门抽检认定为不合格柴油,禁止销售给车子使用,同时对其进行罚款。李先生为此把中石化来宾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日,兴宾区法院以存在过错为由,一审判决中石化来宾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先生3.48万元。

2015年2月,在兴宾区城厢镇经营加油站的李先生从中石化来宾分公司购买了7吨“0#车用普通柴油”,并支付货款3.99万元。此后,李将部分柴油卖给车主。但是,有车主在使用柴油过程中发现不对劲,于是举报。当年3月,来宾市工商局到加油站对这批柴油进行抽样,并委托相关机构检验。最终,抽检认定样品的硫含量值远超技术要求小于50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工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认定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对其罚款4.78万元,同时没收其之前的销售所得1892元,共计4.97万元。

李先生由此认为,中石化来宾分公司向其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其被工商部门处罚,于是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4.97万元。

在审理中,中石化来宾分公司辩称,李先生所称“0#号车用普通柴油”概念不存在。按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加油站的车用柴油只能销售国四标准的柴油,并统一标识为0#车用柴油(IV),而0#普通柴油则用于矿山、锅炉燃烧等。来宾分公司有资质向加油站批发0#车用柴油(IV)和0#普通柴油。公司将0#普通柴油卖给李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0#车用柴油(IV)。

中石化来宾分公司作为一家国有成品油批发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文件规定,但其仍将已被禁止销售的车用柴油出售给加油站,导致其被抽检不合格并被处罚。而原告李先生没有认真检验便直接对外销售,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法院一审判决,中石化来宾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向李赔偿3.48万元。李则自行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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