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消费被“忽悠”? 教你几招化解风险

来宾日报 2018-03-06 10:50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欧承鑫 通讯员 刘莉莉 韩晓燕)2月23日,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接到一起投诉,市民蓝女士称她在兴宾区某KTV娱乐场所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今年春节期间,她拿着此卡到该店消费,但商家却称春节期间只能现金支付,不得使用会员卡,蓝女士无奈只得使用现金支付了228元。事后,蓝女士认真阅读会员卡上的注意事项,发现卡上并未标有“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的字样,她认为商家无故更改约定事项,属于利用预付卡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求商家退还支付现金,改用会员卡内余额支付。经过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后,商家同意蓝女士使用会员卡支付并退回228元。

近年来,洗车、美容美发、婚纱摄影、游泳健身等支持预付款消费的行业在来宾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在不断增加。2016年以来,兴宾区共接到预付款消费投诉共20余起,相关部门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人覃克表示,针对群众关注的预付费维权问题,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纠纷时有法可依。

办卡前这些细节要注意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也就是说,新开张经营的商家,不能以促销、优惠等名义立即发放预付消费卡。

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

为鼓励消费者理性消费,同时降低风险,《条例》对预付消费卡的预存金额设置了最高限额: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遇到纠纷怎么办?

覃克指出,根据过往案例,造成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在预付消费款项时,没有向商家索取收款发票,或者没有签订服务合同,进而没有明确责任,商家一旦跑路后就无从查证。

针对此类现象,《条例》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3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进行预付消费时,必须向商家索取收款发票,签订服务合同;遇到“任性”“赖账”的商家,应及时联系当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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