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应大胆说“不”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欧承鑫 通讯员 刘莉莉 韩晓燕)岁末年初是汽车销售的旺季,销售商也往往会适时推出各种购车优惠活动,市民购车时务必要看清合同内容,避免掉进“消费陷阱”。如不慎踩中“消费陷阱”,可以用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陷阱一
借口拖延不退保证金
2017年3月,市民张先生在来宾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辆汽车,全款约7万元。销售商要求张先生先缴纳车辆保险金及保证金2000元。同年5月份,张先生提前还完车款,并随即向销售商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但销售商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张先生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调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汽车销售商应如约退还张先生此笔款项。由于原汽车销售商已更换,新旧两家公司存在推诿扯皮现象,经调解人员调解,最终商家向张先生退回保证金2000元。
陷阱二
巧立名目强制消费
2016年2月,市民王先生在来宾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一辆汽车,全款12.7万元,王先生预交首付款1万元,并加买了一个汽车配件礼包。后来,王先生想预换购另一辆同品牌的高配置版汽车,因高配置版汽车各项配件设备齐全,王先生便想退订之前加买的礼包,但销售商并不同意,强制王先生必须购买礼包。双方协商未果。最后,王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认定该销售商强行消费者购买汽车配件,属于强制交易行为。经过调解,王先生购买另一辆同品牌高配置版汽车,无需再买汽车配件礼包。
消费者
要敢于对霸王条款说“不”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与汽车相关的消费投诉。”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覃克表示,除了以上两起案例外,兴宾区工商和质监局2017年共受理9起关于汽车消费纠纷的投诉,其中3件为汽车质量问题投诉,还有6件涉及购车合同、订金、车辆保险等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汽车销售商售车要求消费者支付“保险押金”、变相加价、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指定保险或在指定贷款企业办理车贷业务,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后单方面违约行为等。
覃克提醒市民,如今多数购车合同采用格式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厂商制定,往往存在免除自身责任,排挤消费者权利的嫌疑,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对于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可以提出更改意见。如果厂商有相关承诺约定,或消费者本身有何附加条件,最好以白纸黑字形式写下来,如此可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如遇到汽车消费纠纷及发现商家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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