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期满收回场地的通告
致广大商家和广大消费者:
根据我司与来宾市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兴公司”)签订《商场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宾市东二路180号的嘉美商业中心【中兴购物广场】负一层和第四层租期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和12月31日届满到期,我公司将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和2018年1月1日收回上述租赁场地。
与中兴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商家和个人,如有预付款项、积分、奖品和其他约定的,应在上述交接时间安排好相关事项,以免因交接造成影响。
特此通告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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