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胡红耀(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411145550):
你于2017年7月2日在来宾市兴宾区爱华路13号1楼门面内非医师行医一案,我局现已调查终结,拟对你依法作出:1.罚款人民币800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兴卫医证保决〔2017〕207号)登记保存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卫医
罚告〔2017〕207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来宾市兴宾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来宾市飞龙路7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局取得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和是否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来宾市兴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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