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公厕命案昨日开庭 排除精神病发作期行凶
晚刊讯(记者 张国锋 通讯员 覃凡)去年10月26日,在市区的一座公厕发生惨案:70岁的老妇权某被24岁女子黄某尾随进卫生间,用水果刀杀死。9月25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经警方依法查明,2016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窜至兴宾区大桥路与南京路交汇口附近的公共场所旁,找到在那里摆摊算命的权某,后以算命为由接近权某,待权某进公厕上厕所时,黄某趁机尾随权某进入同一间厕所内,并将厕所的门反锁,然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往权某身上捅去。权某被捅伤后倒在地上,黄某仍继续用水果刀捅向权某,直到听见呼救声赶来的公厕管理员用钥匙打开门并将其抓住拉出卫生间。
另外,警方还查明,黄某为发泄个人情绪,于2016年2月9日凌晨2时许,携带铁锤窜至兴宾区长梅路至大桥路圆盘附近一带,用铁锤砸坏损毁7家银行的17台自动取款机和1家移动公司的2台自动缴费机。
黄某被警方抓获后,承认了其持刀将权某杀死的事实。对于作案原因,黄某认为自己患上癫痫病,是由于2010年和兴宾区良江镇的权某某羁押在同一个监舍期间,被权某某殴打所致,从而怀恨在心,却一直无法找到权某某。她想到权某某曾将其母亲权某摆摊算命的情况告诉过自己,既然找不到权某某,那就“子债母偿”,便预谋了找权某来泄恨的事。
警方介绍,“10·26”命案发生后,警方委托相关机构对黄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11月中旬,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是,黄某行凶时,并不处于精神病发期。因此,黄某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来宾市检察院认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权某死亡的社会危害后果,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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