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启事
为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有效抢救、保护和利用来宾市各种珍贵档案史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来宾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历史档案资料和档案实物。
一、征集对象
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本市档案资料的国内外人士。
二、征集内容
1.历代王朝和政权形成的文书、圣旨、诏谕、印模、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碑文、志书等;
2.桂系军阀统治时期,柳州地区(现来宾市)范围内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3.建国前柳州地区(现来宾市)地下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电报、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档案资料;
4.来宾各个历史时期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著名宗教人士、抗日人士、老红军、抗美援朝志愿军等形成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手稿、日记、书信、专著、传记、回忆录、学术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书画作品、照片、音像、题词、勋章、纪念章等;
5.反映来宾大跃进、人民公社、文革、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各种小报、传单、照片、证章等情况史料;
6.各种版本的家谱、宗谱、族谱、村史、珍贵版本的古书籍,解放前的各种房田契、抵押契、卖身契、借据、当票,以及能反映来宾地方特色的各类资料、考证材料等;
7.反映来宾少数民族历史和民俗风情文化艺术的档案资料;
8.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风民俗、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形成的档案资料、道具、代表作品、图片、录音、录像等;
9.其他散存的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不限形式、内容和载体)。
三、征集办法
(一)有意捐赠档案资料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来信或来电联系,商洽无偿捐赠、复制留存、寄存保管等不同的档案征集形式。
(二)本馆征集的档案资料,可委派专业人员上门为提供者进行整理、修补、编目、造册等各种服务。
(三)本馆接受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本馆将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凡捐赠的档案资料,本馆均向提供者颁发来宾国家档案馆收藏证书,载入《捐赠名册》。
联系人及电话:保管编研科,李湘,0772-5311021,13977209910;电子信箱:lbda5311021@163.com。
来宾市档案馆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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