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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兴国税限改〔2017〕1号

来宾日报 2017-08-18 03:32 大字

各未申报单位: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公告生效之日起3日内到兴宾区国家税务局(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大桥路8号)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宾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无法联系及经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未按税法规定申报本局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单位名单及内容详见兴宾区国家税务局公告栏,地址为: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税局公告栏。

兴宾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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