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中院宣判特大毒品案件 制毒团伙头目一审被判死刑

贺州日报 2019-07-05 1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赖文艺通讯员胡弓)6月26日,贺州市一特大毒品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巫某军、温某标、陈某东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陈某鑫、李某新、陈某林、陈某战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十五年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巫某军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纠集被告人温某标,让其找人到广西来宾市金秀县帮忙制毒。被告人温某标便纠集被告人陈某鑫、陈某东、陈某林、陈某战参与制毒。

2018年1月17日晚,温某标组织陈某鑫等人在金秀县某乡的一个养鸡场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制毒完毕后,陈某鑫等人将毒品氯胺酮包装成1公斤1包,欲将毒品运至广东。当运毒车辆行驶至广贺高速公路灵峰收费站时,被联合稽查走私香烟的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搜查,车内共有疑似毒品氯胺酮120小包,净重共计119646.2克。经鉴定,样本中均含有毒品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在68.3%至87.4%之间,涉及制造运输毒品达100多千克。

另经法院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巫某军与张某(已判刑)合议制造毒品氯胺酮,巫某军负责纠集相关人员杨某(已判刑)等人,张某负责提供制毒窝点和制毒工具,共制成250千克毒品氯胺酮,其中大部分由巫某军与陈某(另案处理)等带回广东省,其余由张某分藏到各地方。2015年12月7日,公安民警在毒品不同藏匿地点查获张某所藏匿的毒品氯胺酮57包共计净重54032.53克。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巫某军、温某标、陈某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制造,被告人陈某鑫、陈某林、陈某战、李某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制造,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等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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