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走向末路 男子贩毒一审获刑12年
金秀讯 6月2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500元。
去年12月19日,韦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生约定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进行毒品交易,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韦某某身上依法搜出三包疑似毒品物海洛因,净重40.48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某是吸毒人员,去年12月19日,被告人韦某某为达到其以贩养吸的目的,与吸毒人员梁某生电话约定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按约定来到头排镇宏日宾馆门前的路边与梁某生交易,梁某生将5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未来得及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梁某生时便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韦某某身上依法搜出三包疑似毒品物海洛因,经过对这三包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量,净重分别为33.97克、5.76克和0.75克,合计净重40.48克。经鉴定,从韦某某身上搜出的三包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因犯盗窃罪,1991年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1999年12月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9月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5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莫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后罪为同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方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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