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明知故犯,救援费用该谁买单?越来越多景区对违规驴友实行有偿救援
救援人员携带绳索、强光灯等救援装备徒步登山救援。(资料图)
6月12日,一支由7名驴友组成的队伍违规穿越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在大雪塘发生意外。长达3天的艰难救援和一名女队员遇难的结果,使此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次事件中,6名驴友分别被罚款5000元并支付医疗救护费用,遇难者的遗体运送及善后处置费用由遇难者家属全额支付。每次类似事件发生后,都会引起社会关于是否应由驴友承担搜救费用的争论。专家建议,因为旅行者个人的过错导致突发事故,产生的救援等费用应由旅行者承担,以防止旅行者任性、冒险旅游。
类似驴友被困事件一直屡见不鲜。在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大数据平台显示,仅龙洞景区和南部山区,近年来发生的公安、消防、救援队营救被困驴友事件就有几十起。
被救者承担罚款和救护费用
6月6日晚,7名网上结识的徒步者在成都集合后包车前往卧龙。21时50分许,他们破坏防护围栏进入邓生区域,拟于6月12日从邓生沟返回。6月11日13时许,7人陆续出发,拟翻越海拔4890米左右的某垭口并在该垭口谷底宿营。15时至16时,遭遇大风雨雪天气。根据公安现场勘查,疑因路线选择不当以及风大雪急导致王某某不慎失足坠亡。由于都是单独行进,无人发觉。当晚20时许,其他人先后翻越垭口,因体力原因,间隔300米左右分两处宿营,6人均以为王某某在另一处营地,直至6月12日早起汇合时才发现其失踪。经搜寻发现,其倒在垭口下方(海拔4806米左右)的流石滩,并已遇难,随即报警,并通知了其家属。
16日下午,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官网针对此事发布公告称,经公安机关全面调查,遇难者王某某死因为意外事故。该事件属于违规穿越事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6人进行批评教育,分别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支付医疗救护费用;鉴于遇难者死亡,不予对其行政处罚,上山运送遗体及在卧龙的善后处置费用目前暂由遇难者家属全额支付。
类似的登山被困事件,在济南也屡屡发生,所幸因为救援及时等原因,没有酿成更悲惨的后果。
5月28日13时许,一名18岁的长清大学城高校学生在创新谷街道皇姑井村附近独自徒步登山时,因迷路被困在陡峭山崖。经过6个小时的艰苦营救,救援人员于次日0时48分找到被困者。当时被困者眼镜摔坏,头部、腿部等处受伤。凌晨2时,救援人员将其安全带到山下。
5月3日15时55分,在仲宫街道油娄寨村山上,两名女大学生爬山时不慎滑入山沟被困,最终被南山消防大队仲宫中队营救。
3月25日17:00左右,两男两女4名登山者在龙洞报恩寺南侧附近被困,接到求救电话的济南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将其救出。
据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统计,该分局成立一年时间,仅进山救援行动就有11次,救援驴友、山友16人。
“明知故犯”占用公共资源
在全国范围内,此类事件数不胜数。
2016年5月,27岁的无锡男子邹际独自进入四川黑竹沟景区后音讯全无,家人及景区方面连续搜救17天未果,而后他居然现身拉萨。原来,邹际从黑竹沟出来后,扔掉了两张手机卡,插上了一张提前准备好的虚拟手机卡,就此踏上了一段“失踪”之旅。最终,黑竹沟景区对“主动失联”的邹际作出罚款1000元并承担搜救费用6.3万元的处理决定。记者发现,这是有资料可查的国内第一例由被救援人员承担救援费用的案例。
而我国首次对“任性”驴友实施处罚发生在2015年。当年10月,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为救被困驴友,当地紧急出动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护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当地相关部门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对每名驴友罚款1000元。
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研讨小组的不完全统计,2018年共发生348起户外事故,多数事故得到了公安、消防、民间救援队、村民等的及时救援,但仍然有部分事故的人员因伤情严重而死亡或者因地形复杂而未找到。348起事故中,受伤事故115起,受伤人数123人;死亡事故40起,死亡人数45人;失踪事故4起,失踪人数4人;无人员伤亡事故189起。与2017年对比,事故整体呈现增长趋势。
在国内首次被处罚的17位驴友中,一名来自柳州的驴友获救后感慨,他们在网上相约到自然保护区探险,但前期准备工作很不到位——没有正式领队,没有做遇险预案,没有携带详细地图。遇到暴雨后被困,但山里手机没信号,求救信息好不容易才发出,“这种‘说走就走’的探险模式很危险,教训很深刻。”
该事件后,就有网友认为,只罚款还不够,还应要求被救援者进行赔偿。驴友热爱户外运动本无可厚非,正常旅游或登山中发生意外,理应享受免费救援。但一些不负责任的驴友的最大问题是,为了所谓冒险、刺激,违规进入明令禁止的地带,将自己“明知故犯”的高危后果,转嫁给景区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经济开支,占用公共资源。这一切后果,是作为一个心智正常、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的。因此,必须为自身的不负责任付出代价。
这种“冒失”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几乎所有被困、失联驴友中。正是因此,不少人认为,这种救援本不应该发生。有一份网调显示,接受调查的网友中,约九成认为这些驴友被处罚是“活该”,这种冒险旅行也被定义为“不作就不会死”之举。
有偿救援有据可依
国际上有许多有偿救援的案例。在美国部分州,政府规定如果驴友在国家公园遇险,费用完全由政府买单,而如果闯入了保护区,或是无人开发、无人管理、无人维护的地方,则需要驴友自己买单。在欧洲一些国家,特定的冒险活动一旦遇险,需要由驴友自行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来买单。法律专家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及时修订相关旅游法规,增设野外遇险救援方面的条款,细化责任。尤其是一些存在大量无人开发的荒山野岭的省份,地方政府更应该细化其中的责任问题。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对旅游爱好者的负责,也是对于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的负责。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景区或地方开始对违规户外活动导致的危险实行有偿救援。
安徽省黄山市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今年6月11日,湖北省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紧急通知,在主汛期期间,宜昌市严禁开展登山、溯溪、溪降、穿越、野营、探洞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一切野外户外探险活动,对擅自组织户外探险导致动用公共资源救援的,应承担相关处罚和救援费用。
其实,这种有偿救援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如果因为旅行者个人的过错导致了旅行中突发的事故发生,政府、旅游场所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本身就是责任的承担形式,这种责任应该由旅行者承担,防止旅行者任性旅游、冒险旅游,可以控制违规成本。”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研讨小组分析发现,登山、徒步穿越是历年事故较多的运动,已成为事故频发的运动项目。这从侧面反映出,由于登山和徒步穿越相对于其他项目来说门槛较低,对技术、装备等方面要求不高,使得参与人数较多,成为大众最易接近的项目,也更容易导致大家麻痹大意、放松警惕。因缺乏登山户外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装备和技术,缺少行前计划的制订、对当地天气以及地形地貌的了解,再加上一定的盲目性和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事故频频发生。因此,应积极建立和完善与登山户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推进登山户外运动科学、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强登山户外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登山户外公司、俱乐部等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体系,制定相应合理的运营标准。另外,加大力度改善硬件设施,根据事故原因对事故多发地、频发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本报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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