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7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来宾日报 2019-03-21 10:00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金秀讯3月2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辖区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生等7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金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生等7人均为金秀县桐木镇仁里村中里屯村民,分别于2016年7-8月、2017年4-5月及2017年5月28日,实施三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以修缮道路为由,向中里屯木板厂老板陆某索要修路费,并威胁其不给钱就开车堵路,影响陆某正常生产经营。陆某在前两起敲诈勒索中,遭受共计48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生等人以同样理由第三次敲诈勒索陆某3000元时,陆某选择了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生等人将4800元退还给陆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七名被告人利用地域优势,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给当地企业老板造成心理压力,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恶势力性质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七名被告人协商提出犯意,共同商讨、策划和积极实施整个犯罪过程,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因被害人报警而未能实施终了,属于犯罪未遂,七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方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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