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版中缝: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西日报 2022-03-01 07:29 大字

合乡振决〔2022〕4号

当事人:合山市国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和国你社于2016年11月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将岭南镇溯河村52户贫困户的扶贫资金共计520,000.00元投入你社,扶持你社扩大养殖规模。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相应的权责。《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你社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构成严重违约。2021年9月14日,我局向你社作出并登报《催告通知书》,要求你社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扶贫资金520,000.00元,支付自2019年1月至10月的分红资金共计26,000.00元。但你社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返还扶贫资金,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一、你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扶贫资金人民币520,000.00元;二、按协议约定支付2019年1月至10月的分红资金共计26,000.00元。以上资金共计人民币546,000.00元,请支付至合山市乡村振兴局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开户名:合山市乡村振兴局;账号:4505016282530

0000606)。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移交合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社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山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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