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 哄抬疫情防控物资价格者:从快从重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店检查抗病毒药品质量和进货渠道。
晚刊讯(记者 唐毅/文 通讯员 廖胜华/图)“药店口罩没有明码标价,只是工作人员口头说。”1月26日下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下称“12315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合山市某药店购买口罩时,被告知一个口罩售价3元,而其他地方的口罩单个售价仅为1元。该群众认为药店的口罩坐地起价,要求退赔费用。
随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核实,并与投诉人联系,双方自行和解,投诉人无需退还所购买口罩,该药店按差额退还100元给投诉人。同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药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该药店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来宾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市场检查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1月24日23时启动广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1月28日,为切实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自2020年1月23日起,销售疫情防控物资存在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以2020年1月23日前疫情防控物资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3日后超过原价销售的;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疫情防控物资无参照原价,购销差额超过50%的;拒不提供疫情防控物资进货凭证或无法核算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的;在来宾市辖区范围内终端零售点购买疫情防控物资加价销售的。
按本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据了解,1月24日至2月1日,12315中心共接举报、投诉、咨询335件,其中咨询261件、投诉41件、举报22件。涉及疫情防控的举报、投诉案件74件,已转办74件,办结50件。其中,受理口罩价格的诉求61件,办结46件。受理口罩销售、质量问题的诉求10件,办结10件。受理因疫情无法出行要求退房、退费、退餐的诉求3件,已处理3件。至今未收到关于野生动物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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