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捅死村民 两男潜逃20年落网最高检核准追诉,分别被判无期和15年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通讯员覃凡)两名男子受雇于合山一名矿老板,将跟矿老板有矛盾的一名受害人捅伤致死,随后潜逃20年,直至3年前落网。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两人分别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1995年,合山市北泗镇煤矿老板覃某跟本村村民覃某军,因煤矿开采用地产生纠纷。当年1月8日,覃某雇请凌显山、凌显然等人殴打覃某军。其间,凌显然用尖刀朝覃某军捅了20余刀,导致对方不治身亡。
作案后,凌显然、凌显山外逃。2015年5月11日,合山警方在清理命案积案时,在网上发出通缉令,追缉凌显山。当月,两人先后落网。随后,警方以凌显然、凌显山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报请检察机关追诉。
由于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当地检察院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2016年3月3日,最高检决定对两人予以核准追诉。2016年10月,两人被起诉到来宾市中级法院。
由于被告人潜逃时间长,公诉机关指控案件证据有限,且缺乏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证明被害人身份情况的证明、案发起因等证据。来宾中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被告人凌显然、凌显山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人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来宾中院重审此案,公诉机关补充了证明被害人身份的尸检照片、当年尸检法医到庭作证、同案证人到庭指证两被告人等。法院最终以客观证据为基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清晰而精准的还原。
2017年12月18日,来宾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凌显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凌显山有期徒刑15年。两人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凌显然、凌显山上诉,维持原判。1
【小贴士】
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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