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酒泉日报 2019-04-10 01:01 大字

王红梅(身份证号:622123198106281220):

经查实,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牛皮纸包装白酒(标示珍藏酒)46坛(瓶)、蓝白颜色相间纸盒包装白酒(标示经典珍藏酒)49坛(瓶)、红色纸盒包装白酒(标示品味尊荣)19坛(瓶)、原浆极致柔和白酒6瓶、原浆酒1瓶、散装白酒267斤;2.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肃州)食药监食罚〔2018〕2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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