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再次提高失业金标准

酒泉日报 2018-07-19 11: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孙欣通讯员李建烨)今年,市人社局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再次提高全市失业金标准。调整后,全市一类地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发放标准由每月1189元提高到每月1458元,增加269元;二类地区(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发放标准由每月1110元提高到每月1413元,增加303元。调整后的失业金标准从2018年1月起执行。

据了解,酒泉市自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至今已先后12次调整失业金标准,发放标准由最初每月143元调整至每月1458元,失业保险待遇稳步增长,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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