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酒泉日报 2018-07-04 11:18 大字

玉门中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玉门中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缴纳土地出让金13233320元,并承担违约金10900021元,以上合计2413334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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