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玉门法警队长挪用执行款案位列其中
商报讯(记者 樊丽) 玉门某法院法警队长毛某将收回的执行案款未及时交付申请人,玉门市检察院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发挥监督法院依法履行民事审判和执行的职能,在对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毛某挪用184.7万元公款案移交起诉。最终,毛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玉门市检察院上报的案例“毛某挪用执行款物执行监督案”也位列其中。
案情:法警队长挪用执行款被举报
2013年10月,甘肃省玉门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某法院法警队队长毛某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陆续收回的案款未及时交付申请人,怀疑被其个人使用。玉门市检察院接到这一线索后,对毛某的执行行为进行调查。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毛某在担任当地某法院法警队队长期间,负责承办农业银行玉门市支行对长期欠贷客户申请支付令案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毛某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私自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中。2012年5月,毛某调整工作岗位后,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但仍涉嫌将之前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4万余元私自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由其使用,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监督:检察院发挥职能发出检察建议
玉门市检察院认为,毛某作为执行人员,存在一人收取执行案款、将收回的案款私自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并未及时移交财务部门、也未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用自制的无编号收据等执行违法行为,且公款私用达两年之久,反映出该法院对执行案款的收取、支付及票据使用均存在不规范现象。玉门市检察院遂于2014年6月11日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法院加强对干警的法治教育,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尤其要对所收取的各类案件款及时按规定处理,严防坐支,确保各项资金安全运行。该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答复,对玉门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
因毛某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玉门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该院自侦部门。后经瓜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瓜州县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毛某挪用执行案款184.7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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