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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地方税务局管理二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甘肃经济日报 2015-11-04 21:24 大字

玉地税管二通〔2015〕10-001号

玉门中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20981767711684):

你单位于2004年1月取得位于玉门市工业园区昌宏路、昌富路东侧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2004]第A新-052号,地号X10-21,土地面积67680平方米;于2004年12月取得位于玉门新市区工业园区昌盛路西侧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2004]第A新-051号,地号X10-6,土地面积265655平方米。截至2015年7月,你单位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916290.8元。你单位于2006年4月注册成立,生产加工车间及辅助生产用房账面价值2010800元,截至2015年6月,你单位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56239.3元。以上税款合计8072530.1元。截至2015年11月2日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以上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限你单位在2015年11月15日前到玉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分局缴纳以上税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万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玉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玉门市地方税务局管理二分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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