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曝光台:酒泉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作风建设曝光台:酒泉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宝林)记者从省纪委获悉,酒泉市纪委8月17日通报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分别是:敦煌市发改局违规公款聚餐及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6月29日,市发改局组织干部职工到敦煌市莫高镇新墩村进行双联活动。活动结束后敦煌市发改局安排双联户代表、群众党员、种养大户、村组干部、镇政府包村干部约60人在敦煌太阳温泉大酒店就餐,餐费共计6828元。案件调查期间,市发改局原党总支书记李建军(现任敦煌市棉花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发改局副局长张世忠、副局长郜守国、旅游开发办主任杨兴蓉、办公室主任李晓磊、西部开发办副主任祁林等15名机关干部及新墩村2名村干部退缴了就餐费用。李建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聚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了失职错误;原发改局局长寇冀芳(现任敦煌市政协副主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报销发票上签字,构成了失职错误。另查明,寇冀芳违反财经纪律,签字批准将发改局部分接待费用在下属企业清洁能源公司报销。经酒泉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寇冀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李建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张世忠、郜守国、杨兴蓉、李晓磊、祁林进行诫勉谈话。
酒泉市代建办原主任阎瑜潇、副主任曹勇公款拜年问题。2013年春节期间,阎瑜潇、曹勇及副主任周淑梅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协商决定,在财务支出30000元用于与相关单位联络感情、协调关系。会后由分管领导曹勇签字后在财务报销。阎瑜潇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套取财政资金,负有领导责任;曹勇构成失职错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周淑梅在套取资金和协调关系决策事宜上负有一定责任。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阎瑜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曹勇党内警告处分,对周淑梅进行诫勉谈话。
酒泉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益工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及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2014年中秋节,黄益工和该局工程科工作人员赵建国、兰州项目办工作人员王峰、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薛克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肃州区泉湖乡高盛山庄,违规接受为酒泉市保障房做供电项目的酒泉市浩峰电气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经理王定的宴请。另查明,黄益工与他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合伙开办砂石料场,并利用职权向房管局所属工程项目供应砂石料。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益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市房管局纪检组对赵建国、王峰、薛克明进行批评教育。
酒泉市残联理事长李长波、副理事长梁力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娱乐问题。2015年2月13日,李长波、梁力及残联部分职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邀请,在酒泉龙宇大酒店吃饭。餐后,全体用餐人员又到该酒店KTV唱歌娱乐。调查期间,李长波、梁力及残联部分职工主动退还宴请费用。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长波党内警告处分,对梁力进行诫勉谈话。
玉门市玉门镇南门村委会主任马雪峰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5年春节前,马雪峰召开南门村(北门片)村组干部会议,研究决定以发放2014年预防“小反刍”畜牧疫情加班补助的名义,给9名村组干部每人发放补贴1000元,合计9000元。经玉门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雪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马雪峰等9人将违规发放的加班补助退回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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