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门讯首席记者董开炜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报玉门讯(首席记者董开炜)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由玉门市法院一审的盗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至10月10日期间,祁某、王某、李某等13人分别结伙,窜至敦煌、玉门、瓜州、肃北、金塔等县市的多家黄金提炼工地,采用卸罐、装袋等手段,作案11起,累计盗窃载金碳约15吨及其它物品,涉案赃物价值45万多元。2013年7月份以来,郭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4次收购王某、李某等人盗窃的载金碳1241公斤,案值119612元。2013年11月16日,祁某等13人因涉嫌盗窃罪被玉门市公安局逮捕,郭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2014年11月10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等9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2人因盗窃犯罪被分别判处2年缓刑,蔺某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玉门市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前,祁某等5名嫌犯提出了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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