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野记者获悉玉门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
本报讯(记者赵野)3月12日记者获悉,玉门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至缓刑1年不等刑期,并分别处5万元、4万元不等罚金。
2013年8月初,浙江商人白某某、赵某某等4人非法购进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54部、假冒戴尔、联想等品牌的笔记本电脑39台,打算到玉门市销售。其中两名被告人在向过路人兜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其他被告人相继被抓获,查获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54部,假冒伪劣的品牌笔记本电脑57台。经价格部门评估,案值达3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等4人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被告的销售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是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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