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延误时机涉嫌玩忽职守成被告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2010年5月,嘉峪关市一名精神病男子在一间饰品店内引爆液化气罐引发爆炸,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惨烈后果。随后,处警民警管延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问题,被嘉峪关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案发两年后,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警方整体失责,不能由管延来一人承担”,故对管延来做出无罪判罚。对此,嘉峪关市检察院却并不认可,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抗诉。11月28日,此起抗诉案在省高院进行公开审理。
案情:饰品店爆炸致一死一伤
2010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嘉峪关河口路一饰品店内,一名精神病男子寻衅滋事,引爆液化气罐,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警方调查得知,伤者是饰品店女店员,死者为嘉峪关一中高三女生。爆炸案制造者边某,是玉门市老市区三台区上北村居民,曾有精神病史,因狂躁症先后4次入院治疗,2010年5月21日出院回家。5月26日下午,边某窜至案发地,以此前在该店购买的打火机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后将该店一名女店员及前来购物的嘉峪关一中两名女学生威逼到店内里屋。3名人质紧紧拉住里屋房门抵抗,边某恼羞成怒点燃店内一只液化气罐,引发火灾和爆炸,致该店店员严重烧伤,一名女学生当场死亡。
检方:处警民警涉嫌玩忽职守
案发后,嘉峪关市各界对当时负责
处警的一名民警颇有微词。于是,嘉峪关市检察院介入调查。2010年5月28日,嘉峪关市检察院初查认为,个别民警在处置“5·26纵火案”期间,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问题。6月3日,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刑拘了当时处警的五一路派出所民警管延来。
一审:民警不应为爆炸担责
2010年11月26日,管延来涉嫌玩忽职守案在嘉峪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管延来及其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2011年5月,管延来被取保候审。
2012年嘉峪关市法院认为:精神病患者边某的放火行为是在多名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管延来和另一个民警先到现场,他们不及时果断地进入店内将边某制服,虽有判断失误、处置失当的问题,但总体上说,本案中公安人员整体上的工作失误行为不应当由管延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延来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管延来无罪。
对此宣判,嘉峪关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理由是“管延来在能够及时制止事态发生时,并未履行职责进行制止,而是延误时机,存在失职行为是毋庸置疑的。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其无罪不当”。
辩解:已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态
11月28日上午9时,管延来涉嫌玩忽职守案在省高院开庭审理。回想爆炸案的发生,管延来倍感委屈。
昨日的庭审中,管延来坚持认为事发当日,自己的处警没有问题,“第一次处警后,我见到在路边晒凉鞋的边某,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边某,当时并未发觉其精神有问题。而在第二次处警中,我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控制事态发展……”管延来请求法庭播放当时的110接警电话录音,以此证明自己极尽所能。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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